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柔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姿宇 告訴被告姚柔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955號被告姚柔伊女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柔伊於民國111年9月8日10時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道○○○○○○○○○○路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姚柔伊竟疏未注意前方機車停等區有陳姿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 黃邱琴 (未提出告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 張章憲 (未受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等紅燈,即貿然駕車前行,因此追撞陳姿宇重型機車後車尾,致陳姿宇受有左肩、左髖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姿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姚柔伊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自小客車追撞告訴人陳姿宇等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等事實。2告訴人陳姿宇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告上開犯罪事實。3證人黃邱琴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上開犯罪事實。4證人張章憲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上開犯罪事實。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車禍現場,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6杏新聯合-骨立診所診斷證明書陳姿宇受有左肩、左髖部挫傷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檢察官郭俊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子敬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