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另債務人甲○○擔任保證人於民國96年05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ㄧ內容之借據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04月09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080,000元整及自99年04月09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債務人甲○○於聲請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