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61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宋育澧 被告 郭李月盆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