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431號原告 謝志穎 被告 楊淯膆 訴訟代理人 吳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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