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榮 (即 張進雄 之繼承人)
張家豪 (即張進雄之繼承人) 張嘉純 (原名 張暢紜 )(即張進雄之繼承人) 張芸珮 (即張進雄之繼承人) 張慈庭 (即張進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慈庭(即張進雄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進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家榮(即張進雄之繼承人)、張家豪(即張進雄之繼承人)、張嘉純(原名張暢紜)(即張進雄之繼承人)、張芸珮(即張進雄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