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聲請人得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杰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限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而所在不明者,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於臺中市○區○○路○○○巷○○號遺失票據號碼LN0000000,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該系爭支票業經第三人於105年12月12日提示,此有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出具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顯見系爭支票所在即非不明,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55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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