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聲請人 黃中良 相對人 黃瓊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佰萬元之玉山銀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
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免為假扣押,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反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2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免造成日後更多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玉山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250號提存書影本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766號假扣押執行卷(含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假扣押卷)、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250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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