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96號
原告 吳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其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