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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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鐿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均 訴訟代理人 姚馨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曾至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鐿鋼工程有限公司│台灣企銀羅東分行│空白│106年1月15日│150,000元│AE0000000│││1│賴彥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