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52號上訴人即原告丰璽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古舍有限公司、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1,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