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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