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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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莊雪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莊雪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張、及開獎號碼對照表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18號被告葉莊雪霞
女69歲(民國OO年O月OO日生)住彰化縣和美鎮○○路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莊雪霞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12月起,由葉莊雪霞提供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19號之住處,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新臺幣(下同)75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港二星」、「港三星」、「港四星」之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即為中獎),供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賭博後,如中獎者,「港二星」可得5,700元之彩金,「港三星」可得57,000元之彩金,「港四星」可得750,000元之彩金;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金即全歸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上游組頭所有,葉莊雪霞則從每注金額中抽取部分賭金以為佣金牟利。嗣於101年1月10日晚上7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葉莊雪霞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及開獎號碼對照表1本。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莊雪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注單3張及開獎號碼對照表1本扣案可佐,及查獲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就前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於前揭時地多次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而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被告所犯前開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目的,乃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及開獎號碼對照表,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魯麗鈴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