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8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鈺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8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8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30日移送併辦(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收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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