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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