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奕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64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54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161元,及自民國110年
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135元,及自民國110年
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