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王禮敏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陳昱宏 等人毀損財物、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王禮敏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未予補正,則為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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