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欣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74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趙欣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BBS」商標輪框4件,業經商標權人日商BBS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為仿冒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鑑定證明書影本與中譯本在卷可附,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2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7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偵字卷第15頁至第19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3年6月27日函及所附鑑定證明書(含中譯本)、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字卷第23頁至第27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仿冒「BBS」商標輪框

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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