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9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洪鴛鴦 債務人 陳威龍 債務人 陳心妤
一、債務人洪鴛鴦、陳威龍、陳心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弘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鴛鴦、陳威龍、陳心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弘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捌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