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柯柏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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