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4樓之7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字第訴號三八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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