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許 張儷瀞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許張儷瀞)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0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