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年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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