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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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9月及有期徒刑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