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靜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
7月10日下午4時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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