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吳綉蓮 被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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