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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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代理人 吳佩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劉福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3,307,500元UW0000000002鴻鑫建材有限公司劉福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8日1,522,500元UW0000000003鴻鑫建材有限公司劉福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9日3,594,780元UW0000000004鴻鑫建材有限公司劉福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0日3,045,000元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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