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債權人隆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即債權人隆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法定代理人為錢文智之證明文件影本,否則請更正法定代理人為楊漪峰,併於聲請狀補蓋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簽收單、發票、收據等)。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得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不請求利息,請表明不請求利息)。
四、請提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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