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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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星朝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26,
7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3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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