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45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1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丁○○、聯霸通訊有限公司。嗣台中市○區○○段一小段1028建號部分於民國89年8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債務人聯霸通訊有限公司(已解散)於民國91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8月24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