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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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聲請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傅正誠 代理人 林資越
蔡旻芯 被繼承人 秦國明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秦國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69年6月2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縣中壢市後寮64之2號(改制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秦國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秦國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秦國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前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死亡時仍服軍官、士官、士兵現役者。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秦國明於民國69年6月2日服役期間因病亡故,並遺有不動產桃園市○○區○○○0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無人繼承,且其在台無繼承人,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秦國明於民國69年6月2日服役期間因病亡故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兵籍表、國防部令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為證,而被繼承人在台無繼承人等情,亦有桃園○○○○○○○○○函在卷足憑。是按首揭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秦國明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