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鄧文彥 債務人 鄧芳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芳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台端所附借款契約書影本中債務人所蓋印章為 鄧芳廸 ),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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