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彭達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25頁),然原告於110年12月17日聲請訴訟救助,故在訴訟救助裁定前,並不能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起訴,本院於111年1月1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後(111年度救字第5號),再度於同日裁定命原告於111年2月14日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1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現居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合先敘明。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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