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廖慧貞 被告 吳昇鴻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訴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上開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97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111年1月公告現值14,900元/平方公尺×面積67.61平方公尺=1,007,389元。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111年1月公告現值14,9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45.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7=461,3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臺中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建物部分:
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646,200元(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
4.以上合計2,114,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