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6日將其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院經99年10月26日判處甲○○有期徒刑9年,茲查為確保之後審理及執行之順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其羈押期間應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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