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謝佳翰 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商真珠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清水弘裕 上訴人即被告謝佳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日商真珠泉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分別以99年度智簡字第128號、9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0號為判決,嗣上訴人不服前揭二判決,均提起上訴,上訴後則由本院分別以10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100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審理。茲因上訴人已撤回對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128號案件之上訴,前述本院10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刑事案件因而終結,從而,本院100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亦因此失所附麗,即不得專就民事部分為審判。是依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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