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賴勝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