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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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代理人陳姿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應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單應祥(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單應祥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單應祥於民國100年11月5日經警方受理為協尋失蹤人口,迄今仍下落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單應祥於100年11月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5年9月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單應祥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單應祥自100年11月5日失蹤,計至103年11月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