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259號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家蓁許聖喜許麗琴許麗櫻許麗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尤美方 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以供參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金額(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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