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債權人 蔡鵬 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建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出租人究為「蔡鵬鉫」或「 葉勤鴻 」?(因與住宅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簽章處「葉勤鴻」與立約處出租人「蔡鵬鉫」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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