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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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聲請人HayDayFarmsHoldingsLtd.法定代理人AtsuyaIchida(即LyndonIchida)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林正航 律師相對人FeeDxHolding,Inc.法定代理人 李俊邦 相對人 蔡憲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於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以上者,徵收費用五千元,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美金2,122萬9,552.71元。是以聲請人民國110年7月12日聲請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2
7元計算,換算新臺幣為6億15萬9,455元(計算式:21,229,5
52.71×28.27=600,159,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首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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