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979號債權人新麗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一松 代理人 王偉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玉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
㈢提出債務人「葉玉蘭(住:臺中市○○區○○○街00號14樓之6)」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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