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明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D000006│1│1000││├─┼───────────────┼──────────────┼───┼────┼───┤│2│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慶麟│88ND000007│1│1000││├─┼───────────────┼──────────────┼───┼────┼───┤│3│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慶麟│88ND000008│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