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 涂柏祥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聲請人積欠除兩家金融機構(台北富邦、王到銀行)外之其他資產公司債務,所約定分期還款之條件各為何(即聲請人每月需還款金額)?另其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擔保之機車與汽車分別為何車輛?是否遭抵償?並請提出相關分期繳款單據或借據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地點及實際住居所為何?其生活重心是否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否居住在嘉義?(依聲請人財產及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主張目前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依該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主張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另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收入來源「國軍台北財務組」、「金芯國際有限公司」分別為台北市中山區與桃園市中壢區,聲請人工作及生活重心似非於本院管轄區域)。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財產方面:請陳報聲請人名下309-HBC號機車、BLN-6121號汽車車輛之二手市值為何。另陳報除該車輛外,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應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六、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國軍台北財務組」或「金芯國際有限公司」?若均有收入,則每月薪資收入「合計總額」為何(聲請人僅陳報於國軍台北財務組之收入每月45,000元,並未加計金芯國際有限公司之收入)?是否有三節、年終等獎金及加班費等收入?若有,其數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收入(含每月收入、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等)之入帳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4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