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誌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部分罪質相同,又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等,以及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89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2月(5罪)②有期徒刑1年3月(1罪)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①有期徒刑1年2月(2罪)②有期徒刑1年6月(1罪)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③有期徒刑1年1月(5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1罪)④有期徒刑1年(1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年5罪)犯罪日期112年02月19日至112年02月22(7次)112年01月13日至112年02月07日(3次)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1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6等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80等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0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判決日期112年08月14日112年11月24日112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03日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6日備註經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公共危險等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①有期徒刑1年1月(2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④有期徒刑1年3月(3罪)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共5次)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17日(共10次)111年12月19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56等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0等號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3日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26日113年01月23日113年02月01日備註經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2罪)②有期徒刑1年1月(7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2年02月16日(9次)111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判決日期113年01月25日113年0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確定日期113年02月27日113年04月22日備註經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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