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許志瑋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84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77號、110年度院戒執字第19號、110年度院觀執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瑋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許志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8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次,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依各階段之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10年10月6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2
850號函影本及隨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審查會議紀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受戒治人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受戒治人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評估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