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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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洪美珺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被告 莊博義 被告莊○○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2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完整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名、地址。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