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488號聲請人施○○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上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分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即於109年3月31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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