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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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599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宴廷選任辯護人白丞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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