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李昕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依其不服之標的一併提出欲請求撤銷之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等,程式上自有未合,請提出系爭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