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紀萬益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羅文進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 律師代理人 龔光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惠君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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